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犯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1K)

一、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犯罪嗎?

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犯罪嗎?

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犯罪。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型別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型別。

3、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型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係是什麼?

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型別:

(1)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的,屬於單純的過失犯。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複合罪過。

(2)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在當代的社會,跟交通方面有關的而犯罪行為包括由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而且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的話,還是有一定的相似點的,但是相對於交通肇事罪來說的話,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是比較單一的,並且處罰的力度也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