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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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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一、中國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這一罪名,規定的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銷售”,是指以任何有償方式出賣、轉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同一種商品。至於這種商品的質量與真正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無差異,則在所不問。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以銷售數額的大小進行量刑。犯此罪的,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責任形式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推定為“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是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檔案或者知道該檔案被偽造、塗改的;

(4)行為人曾被有關部門或消費者告知所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5)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的;

(6)從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後銷售的;

(7)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因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通常屬於偽劣產品,由於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銷售行為,故成立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銷售自己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註冊商標罪,不另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