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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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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會危害社會而依然傳授,並希望他人接受所傳授的犯罪方法,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主要是向他人傳授作案經驗和技能,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在所不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手段沒有限制,包括口頭傳授、書面傳授與動作示範傳授,包括公開傳授與祕密傳授、直接傳授與間接傳授等。在資訊網路上、通訊群組中傳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實施犯罪的技術、步驟、辦法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物件沒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也可以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向他人傳授生產偽劣產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傳授的物件沒有限制,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責任能力。被傳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為人所傳授的犯罪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他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依然傳授,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關係

傳授犯罪方法罪不同於教唆犯罪: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後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質而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後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在實踐中存在教唆犯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相結合或相競合的情況,即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從一重罪處罰。

但是,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物件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向同一物件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併罰。

許多違法犯罪活動中都伴隨著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例如危害甚廣的非法傳銷活動中,便伴隨著大量的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為,許多非法傳銷者在介紹所謂的傳銷經驗時,實際上就是在傳授詐騙他人錢財的犯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