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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訴科退偵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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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訴科退偵好嗎?

一、法律規定公訴科退偵好嗎?

法律規定公訴科退偵不存在好不好的說法,公訴科退偵是說明案件證據不足,目的是為了補充完善犯罪證據,使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更加符合法律規定,更加確實、充分。

檢察機關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如果在偵查期間如強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可能將強制措施變更成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公訴科辦案流程是什麼?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內勤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分案方式將案件移送承辦人,並將收案和分案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

2、承辦人應當在收案三日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3、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在現實生活當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時候是需要對於案件的證據,還有就是相關的事實來作出審查,如果說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已送達案件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這主要就是為了完善相關的證據,從而使定罪量刑更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