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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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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否合理?

一、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否合理?

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只要符合條件就是合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據此,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現象比較嚴重。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為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二、審查起訴的證據審查是怎麼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絡,有什麼樣的聯絡,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絡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有限制性的,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較複雜的,那麼是可以依法的延長,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獲得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依據的,如果在不申請的情況之下而選擇延長,這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