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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刑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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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刑事責任追究?

一、哪些屬於刑事責任追究?

公民若是已經年滿十六週歲,且實施了犯罪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責任有哪些形式?

1、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主刑、附加刑兩類。

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不同刑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存在區別的。公民若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有以下幾方面的屬性:

(1)法定性。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一個人是否犯罪,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對於觸犯法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如何對其進行追究,使其受到應得的處罰,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能隨意確定他人有罪並予以追究。

(2)嚴厲性。

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相對於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而言,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其承擔方式主要是通過剝奪犯罪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刑罰來實現的。並且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像民事責任,在大量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人進行追究,除自訴案件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不允許與被害人進行調解的。

(3)專屬性。

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即罪責自負。不能由其他人替代犯罪人接受刑罰或為犯罪人分擔一部分刑罰,也不得株連犯罪人的親屬或配偶,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有多大的責任,就應當判處相適應的刑罰。

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為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等。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

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

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

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是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至於具體哪些屬於刑事責任追究的情形,需要依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對於需要追究刑事案件的情形,通常需要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然後由法院審理糾紛案件後,作出是否判刑的決定。如果還存在與刑事責任相關的疑問,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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