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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殺了人投案自首怎麼判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4W)

在我國殺了人投案自首怎麼判

其實在社會生活當中,如果無端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話,屬於一種性質比較惡劣的違法犯罪活動了。在生活當中,不管是故意殺人或者過失殺人,都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刑法,當事人無論如何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但是在案發以後,如果有人能夠投案自首的話,肯定會對案件的審判是有影響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殺了人投案自首怎麼判?

一、在我國殺了人投案自首怎麼判?

建議投案自首,這樣會增加從輕的機會,已經錯了,就不要失去了法定從輕的機會,具體量刑看情節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關知識: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有哪些情況?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屬於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種,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是什麼?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殺人投案自首的話,會增加從輕判處的機會。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殺人畢竟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案件,法院在對當事人進行具體量刑的時候,影響量刑的因素是比較多的,不會僅僅因為投案自首意向就會對案件的審判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