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客車超員多少達到入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9W)

一、客車超員多少達到入刑標準?

客車超員多少達到入刑標準?

客車超員20%以上,就達到入刑標準。

超載20%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據此可知,在行政執法領域,超載20%為一個界點,超過20%屬於嚴重情況。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量刑?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並不僅僅是醉酒駕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

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中,在具備了“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之一後,又同時構成了其他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則會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任何情況下,乘客都應該拒絕乘坐超員超載車輛,這是對自身安全的保護,遇到超員超載車輛應當及時報警。作為客車司機,也應該遵守交通規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額定範圍內載客,杜絕超員超載現象的發生,同時也應避免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為乘客和自身的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