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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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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不適用緩刑制度: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為《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在再犯應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從發條分析是前罪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犯罪是已經“實際”執行完畢。

第六十七條相關規定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從法條分析“不再執行”就是沒有執行過,既沒有“實際”執行。所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