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嗎?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具體危險犯包括:
1、放火罪;
2、爆炸罪;
3、投放危險物質罪;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破壞交通工具罪;
6、破壞交通設施罪;
7、破壞電力裝置罪;
8、危險駕駛罪;
9、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10、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二、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開庭後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四、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監外執行?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也要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交通工具遭受到破壞,甚至導致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