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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6W)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嗎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嗎?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具體危險犯包括:

1、放火罪;

2、爆炸罪;

3、投放危險物質罪;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破壞交通工具罪;

6、破壞交通設施罪;

7、破壞電力裝置罪;

8、危險駕駛罪;

9、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10、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二、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開庭後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四、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監外執行?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也要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交通工具遭受到破壞,甚至導致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