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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盜竊五百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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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盜竊五百元怎麼處罰?

一、根據規定盜竊五百元怎麼處罰?

1、盜竊五百元可能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盜竊行為在一千元以上,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1、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府當定罪處罰。

2、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

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盜竊行為,否則一旦盜竊的財物價值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盜竊罪。公安機關若是認為盜竊行為沒有達到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那麼有可能會責令盜竊行為人承擔罰款、拘留等的行政處罰

任何人都不得出於任何的理由,實施盜竊行為,這是由於盜竊行為首先是一種個違法行為。若是此種行為並不涉嫌犯盜竊罪,那麼盜竊行為人通常會受到的是行政處罰。如果法院審理盜竊案件後,認定盜竊罪的罪名成立,那麼特定的盜竊行為人是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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