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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6歲犯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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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6歲犯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一、不滿16歲犯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1、不滿16歲犯故意傷害罪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怎麼確定?

1、確定輕傷害案管轄的應注意幾點:

(1)被害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有證據,則案件屬於可提起自訴的案件;沒有,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提起公訴的選擇問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是自訴案件;若堅持按公訴程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則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予以管轄處理。

(3)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訴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被害人與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追訴時,不應主動追訴,否則,會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訴訟權利的損害。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即使是不滿十六週歲的公民,也不得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財物等的行為。被他人故意傷害之後,只要已經確定了自己的傷情為輕傷以上,就可以侵權人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為由起訴對方,法院審理案件之後,發現涉案者不滿十六週歲的,可能會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