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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四級違法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1W)

一、精神四級違法要負刑事責任嗎?

精神四級違法要負刑事責任嗎?

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並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1、無論什麼性質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須經法定的鑑定程式鑑定,從而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行為能力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

我國刑法第18條專門規定了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性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評定,並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於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一般來說,只要是精神病人在進行鑑定的時候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實施犯罪的時候發現未曾發病,那麼精神病人就需要承擔其相關的責任。但是如果精神病人是在發病內進行犯罪且沒有自己的意識狀態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