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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犯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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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詐騙犯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網路詐騙犯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網路詐騙犯罪是詐騙罪的一種,量刑可比對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網路詐騙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1、 犯罪客體

現實社會的種種複雜關係都能在網路得到體現,就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係。但是應當看到網際網路是靠電腦的連線關係而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並不存在。就網際網路來說,這種聯接關係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繫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另一個是使用者方面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雲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

2、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律、法規,利用網際網路實施了詐騙行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並列選擇形式,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便可構成本罪。至於採取什麼方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網際網路技術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同樣可以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詐騙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大多為14歲至40歲左右的年輕人,並且具有一定的網路知識。但是不能認為具有網路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係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給一定擁有網路專業水平的人發放網路工程師證或給其相應的職稱,但從網路詐騙犯罪的案例來看,一部分只有簡單的網路知識。同時,在網路普及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擁有網路知識。網路詐騙犯罪越來越多,用具有專業知識的標準是不確切的。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網路詐騙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要侵佔不可”的念頭。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並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這些年我國網際網路產業飛速發展,為我們的生活和科技的發展帶來巨大效益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網路詐騙犯罪活動。就上述的量刑標準,不難看出現階段我國對網路詐騙的打擊力度和量刑標準還是非常嚴厲的,所以大家遇到網路詐騙時不太過擔心,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