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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要民警親自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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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要民警親自執行嗎?

監視居住要民警親自執行嗎?

不一定要親自執行,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由於監視居住是因為嫌疑人有特殊狀況,不能在監獄裡或者看守所進行長治控制其人身活動。所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一般是因為嫌疑人身體不適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嫌疑人可能每週或者每月需要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報到。如果涉及重大安全問題的話,監視居住的地點將由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提供。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二、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強制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制,特別是對於不適用於收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用監視居住的方法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司法機關審查後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