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之前的犯罪如何處理?
若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還在追訴期內,就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怎麼確定?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新《刑法》之前的犯罪如何處理的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在新《刑法》出臺之前,該犯罪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書正式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就算新《刑法》中規定的量刑較輕,也要按照原判決書繼續執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