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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扒竊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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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法律已經針對扒竊專門制定了扒竊罪,不管盜多少錢,只要通過扒竊(扒竊的概念:在公眾場合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的方式盜竊的都夠成犯罪。

關於扒竊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竊的物件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扒竊屬於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扒竊行為有地點性特徵,發生的地點是公共場所,扒竊的物件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處以有期徒刑還有拘役和罰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