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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打架造成輕傷能做什麼辯護?

無罪辯護 閱讀(3.02W)

一、雙方打架造成輕傷能做什麼辯護?

雙方打架造成輕傷能做什麼辯護?

無罪辯護或者是罪輕辯護,辯護理由如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矯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矯某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

1、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懇請法院依法查明、認定,並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2、被告人及家屬已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認定,並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3、本案被告人自願認罪,且系初犯、偶犯,情節較輕微,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認定,並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4、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應減輕被告人責任。

綜上可見,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當庭自願認罪等法定及酌定的減輕、從輕、免除處罰的情節,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於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之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怎麼確定的?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造成故意傷害的,如果是觸犯刑法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定罪量刑,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還存在其他加重量刑的犯罪情節的,就必須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嚴重者可以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