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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賄賂犯罪量刑是多少?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97W)

一、貪汙賄賂犯罪的量刑規定

貪汙賄賂犯罪量刑是多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在規定貪汙、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時,適用了具體的數額表述:“行為人貪汙、受賄滿五千元的,構成貪汙罪、受賄罪。”

對犯貪汙、受賄罪的量刑處罰明確規定為:“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貪汙罪量刑中應該注意的其他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汙、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汙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貪汙賄賂罪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所設立的刑法罪名,目的是為了保持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廉潔性和公正性,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保持廉潔,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人民才能夠滿意。貪汙賄賂犯罪的量刑也體現了國家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