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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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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鑑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裡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具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