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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斡旋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11W)

單位斡旋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我們身邊的人在政府機關或一些事業單位工作。在正常的人際交往和生活中難免有解決不了或想走捷徑的想法出現,這時可能會想到相關的人去解決,利用這種關係去接觸辦理。這其實也是一種行賄受賄方式,而單位斡旋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與一般受賄罪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受賄行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職務之便就能實施犯罪行為,而斡旋受賄行為人必須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才能完成犯罪全過程。區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關鍵,就是看行為人的職權是否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直接的制約關係、鉗制關係。有則是一般受賄罪,無則是。

(2)一般受賄罪只要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即可,所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也可以是正當利益。而斡旋受賄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

(3)一般受賄罪中索取賄賂的不以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斡旋受賄無論是索取賄賂還是收受賄賂,都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此外,當行為人與第三人存在著職務制約關係時是定一般受賄罪還是,應當根據請託事項是否屬行為人職權範圍來劃分。凡請託事項屬行為人職務範圍內的事,即行為人有權命令、指示、決定第三人完成請託事項的,應定一般受賄罪。凡請託事項不屬行為人職務範圍,即行為人無權直接命令、指示或決定第三人完成請託事項的,他只有憑藉職權或地位影響,才能通過第三人完成請託事項的,應定斡旋受賄罪。

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在這裡特別注意我國對此類案件有著明確的判罰標準。利用職權為他人開綠燈本身就是一直瀆職行為,而許多人還還以身試法接受賄賂這對國家的法律來說是嚴重的挑釁,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你還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