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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死刑的種類包括哪些

死刑辯護 閱讀(8.21K)

中國死刑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中國死刑的種類有哪些

1、現代:

槍決、注射

2、古代:

斬首、斷頭臺

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踏刑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

碾刑

火刑、烹刑、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毒藥、鴆殺、吞金

溺刑

活埋、坑殺

餓刑、幽死、恐怖梨、飢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

剝皮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

割喉刑

腰斬、剖腹

投擲刑

車輪刑

凌遲處死、戴火項鍊

蟲噬、象刑

二、死刑適用的條件

《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三、死刑適用的標準

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我國古代對死刑的種類規定的比較多,包括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等等,而現代則減少了一些不人道的死刑種類,僅剩槍決、注射等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