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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鑑定協議書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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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鑑定協議書具體包括哪些

2018司法鑑定協議書具體包括哪些

司法鑑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2018年9月,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司法鑑定是案件解決的必要環節,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總會過度關注,其實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涉及的方面較多,國家的有關部門有著具體的要求,因此只要當地的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就不會出現違法的事情,進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