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申請事項的司法鑑定是否合法?
超申請事項的司法鑑定顯然是不合法的,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智慧財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資料等其他類鑑定。
委託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司法鑑定委託書和鑑定材料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明確下列事項: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鑑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鑑定風險提示;爭議處理等。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鑑定完成後,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二、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
(三)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
(四)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
(五)鑑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司法鑑定風險提示;
(八)爭議處理;
(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司法鑑定必須根據申請人的需要進行合法的鑑定,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司法鑑定的需要,或者對司法鑑定有特殊限制的,司法機關應當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理的鑑定,如果超申請事項的範圍進行司法鑑定可以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造成了其它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