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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司法鑑定可單方鑑定嗎

司法鑑定 閱讀(1.5W)

在我國司法鑑定可單方鑑定嗎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司法鑑定的需求也在得到提高,很多人對於一些糾紛可能會選擇進行司法鑑定,但是他們對於自己單方司法鑑定的可靠性又存在著疑惑。那麼,在我國司法鑑定可單方鑑定嗎?司法鑑定單方鑑定其實是一件比較受爭議的事情,接下來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詳細的介紹。

一、在我國司法鑑定可單方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的申請,首先要看該鑑定是法院委託或當事人自行委託。由於當事人單方委託所作的鑑定意見相對於法院委託所作的鑑定意見,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寬了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應予准許。

如果是司法鑑定,必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並應當通知雙方到場選定鑑定機構,爾後由共同的選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相關鑑定結果,這樣的鑑定才是司法鑑定。 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作鑑定不叫司法鑑定,相對方可以不予以認可,法院一般也會支援相對方的。

二、司法鑑定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小編已經給大家提供了答案,其實一般來說我們進行司法鑑定,一定要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到達鑑定機構來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如果,司法鑑定是由單方來進行鑑定的,那麼,另一方對於鑑定結果存在著質疑,那麼是有權利請求法院再進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