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材料要準備什麼?

司法鑑定 閱讀(1.44W)

司法鑑定材料要準備什麼?

所謂司法鑑定,就算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程式作出鑑定和判斷的行為。那麼你知道司法鑑定有哪幾種嗎?司法鑑定包括:法醫鑑定、精神病鑑定、刑事鑑定和會計鑑定等。這些鑑定主要是為了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作出專業分析判斷,那麼你知道司法鑑定材料要準備哪些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司法鑑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鑑定委託書:載明鑑定機構名稱,清楚扼要說明委託事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職工工傷、有關期限、傷病關係等),簡單闡述案情,被鑑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等。

(2)案情:若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無責任認定書,則說明事故經過等情況;其他案件,應說明辦案部門查明的案情。

(3)被鑑定人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明檔案須帶有被鑑定人的照片,影印件亦可,用以校對是否為被鑑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頂替,如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社保卡等,如為未成年人,則提供戶籍材料影印件。

(4)病歷及輔助檢查材料:病歷包括傷後所有的門診病歷、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輔助檢查材料包括影像學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檢查報告、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報告(如肌電圖、腦電圖、視聽覺電生理等)。

(5)重新鑑定的,應該在委託書中註明,並提供原鑑定意見書;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已作損傷程度鑑定的,應提供損傷程度鑑定意見書原件或影印件。

(6)需該機構司法鑑定人員迴避的,予以註明。

(7)應註明委託鑑定材料的名稱、數量。

司法鑑定的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在訴訟中,很多時候都要通過司法鑑定的判斷來為案件提供專業分析。而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就需要採用不同的鑑定方式。但是不管是哪種司法鑑定,都必須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下進行。而司法鑑定中所需要的材料,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中的司法鑑定材料內容。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司法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以聯絡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