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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取保開庭怎麼判

取保候審 閱讀(1.15W)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21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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