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可以翻供嗎

取保候審 閱讀(1.28W)

取保候審後,如果之前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時,仍應當如實供述,可以翻供。但是,翻供要有證據支援,如果沒有證據支援,法院將不予採信翻供的陳述。而且,法院審理時翻供的,法院經查證之前供述屬實的,被告人將不能認定為自首、坦白,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以其他證據作為主要的定罪依據,不輕信口供。即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的,有沒有口供都不影響定罪處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僅有口供的,不能直接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六條 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一)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二)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鑑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後,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零三條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並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取保候審可以翻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