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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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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流程: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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