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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打架輕傷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 閱讀(8.23K)

一、我國打架輕傷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我國打架輕傷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申請取保候審,嫌疑人可以自己申請或者家屬申請,或者委託律師申請都可以。但是否取保需要看案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保證金退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制度是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制度之一,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避免在違法犯罪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