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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盜竊取保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 閱讀(4.68K)

犯盜竊取保後怎麼處理?

一、犯盜竊取保後怎麼處理?

對盜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以後,公安局還是繼續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就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判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後,應當遵守取保期間的相關規定,隨叫隨到,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工作。

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哪些情況對盜竊當事人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發生盜竊犯罪,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執行強制措施,被取保後,對嫌疑人不會關押,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盜竊案件,收集證據線索。如盜竊證據充分,辦案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到檢察院,經過起訴,法院對盜竊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