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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取保候審怎麼申請

取保候審 閱讀(8.99K)

向辦案單位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即可。《取保候審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申請事實及理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據此,應當注意的是,取保候審並非申請即獲同意。辦案單位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是否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其中保證金必須是現金。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根據案件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
保證人必須同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四個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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