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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刑期折抵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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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刑期折抵可以嗎?

取保候審刑期折抵可以嗎?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判決的刑期,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既不屬於一種刑罰,也不會被羈押,所以不能折抵判決後的刑期。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期間犯罪,還能否繼續適用?

應當認為,不能夠再次適用取保候審,因為適用取保候審不僅要考慮到刑期,也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第次適用了取保候審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去犯罪,就證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如果採取取保候審仍然會危害社會,不符合設定取保候審的立法精神,因此,不能夠再次適用。

因為取保候審的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採取了取保候審措施,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案件沒有審結或者撤銷的話,說明其仍然是有犯罪嫌疑人的,就會留有案底,對其非常不利,只有找到檢察院或者公安局查清楚後,發給釋放證明或者撤案,這樣才能在法律上還給其真正的自由,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羈押的人,日後判刑,才能折抵刑期。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並不包括取保候審,所以取保候審並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