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後再次做筆錄可以嗎?
可以,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辦,犯罪嫌疑人必須做到隨叫隨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的適用條件和人群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有關取保的相關條件和標準在法律上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而定,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