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法院批捕書下發條件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1.89W)

法院批捕書下發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批捕書下發條件是什麼?

法院直接決定是否逮捕被告,因此,不叫批准逮捕決定書,而是逮捕決定書。

1、對於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那麼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時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需要提交逮捕申請至檢察院或者法院,在法院受理了逮捕申請後也是會根據案件證據做出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違法行為後都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