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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48小時誰審批

強制措施 閱讀(2.95W)

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確有必要繼續盤問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立即帶回,並製作《當場盤問、檢查筆錄》、填寫《繼續盤問審批表》報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批決定繼續盤問十二小時。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將《繼續盤問審批表》影印、傳真或者通過計算機網路報所屬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備案。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辦案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得適用繼續盤問;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確有必要繼續盤問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帶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規定適用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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