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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人監視居住時間最長是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3.07W)

一、對外國人監視居住時間最長是多久?

對外國人監視居住時間最長是多久?

對於外國人監視居住的最長分別是6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zd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版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權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相關情況,外國人存在違法的行為也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監視居住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審查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