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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多久打一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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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多久打一次電話?

拘留所多久打一次電話?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管理規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在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有通訊、會見的權利。

《拘留所條例》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拘留所條例》第五十一條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拘留所條例》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端視訊會見。

已涉嫌構成犯罪,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建議家屬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瞭解罪名、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並儘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律師會見後對犯罪情節做出判斷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如申請取保候審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後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對於拘留所多久打一次電話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本文首先明確說明了有次數限制,對於特殊情況在徵得允許後可以酌情商量;其次列舉出了看守所和拘留所條例對於通訊時間、次數、會見時間和人數等通訊權利進行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