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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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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嚴重些?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嚴重些?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相比,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更為嚴重些。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都是為了保護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並且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審批,監視居住需要當事人在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候審比較自由,只要不離開當地,就可以隨意行動。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

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應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訊; ③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監視居住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五、違反規定的後果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程式之一,監視居住是指當事人必須在司法機關的監視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雖不受限制,但需要隨時保持在司法機關的視線中,而取保候審則相對更為自由,只要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的進行各種生產生活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