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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檢察院一般提審幾次?

強制措施 閱讀(3.33W)
到檢察院一般提審幾次?
律師解析:到檢察院一般提審幾次是沒有規定的,但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