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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1.31W)

我國是一個法制大國,在各個行業各個領域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當我們犯罪了國家相關機構就可以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對我們進行制裁,但是國家對任何犯罪定論都是要講究證據的,如果我們懷疑某個人犯罪了,而就是苦苦的找不到證據,視情況的嚴重性,我們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的,那麼刑訴法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刑訴法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並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5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刑訴法監視居住的規定有哪些相關內容,如果我們懷疑某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我們也是需要滿足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要求才可以對其進行居住監控,一般情況都是嫌疑人有嚴重的疾病、孕婦、取保候審等情況進行居住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