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關係是什麼?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關係是既存在區別也有聯絡的,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取保候審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監視居的期限應該折抵刑期。
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
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在我們國家都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所出現的,而且是強制措施,但是兩者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比如說在適用條件方面就存在著不同,取保候審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具備某些條件採取取保候審不致導致社會危害性,監視居住,更側重於犯罪人生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