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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強制措施 閱讀(1.26W)

一、如何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如何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會對有能力而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進行拘留等強制措施,但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判決、裁定的執行,採取什麼強制措施是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是否可以連續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者,可以進行罰款、拘留,但是,如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就不難知道,這樣的拘留只適用於嚴重妨害、多次妨害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教育仍不思悔改者。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明確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者,拘留期限為15天。更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9條明確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結論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嚴重妨害、多次妨害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教育仍不思悔改者是不能適用拘留。人民法院的執行庭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於同一個被執行人。

附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