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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會怎麼樣規定

強制措施 閱讀(3.36W)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會怎麼樣規定
律師解答:最遲15個月。律師解析:逮捕之後,公安有二個月的偵查時間,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刑事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審查一個半月,期間可以退查給公安,那樣公安又可以偵查一個月,之後再送檢察院,檢察院再審查一個半月,然後還可以二次退查,公安再偵查一個月,再送給檢察院,又審查一個半月,之後起訴,法院至遲一個半月內判決,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還可以通過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的形式,可以延期一個月。所以,從逮捕到一審判決,理論上最遲可以達到15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