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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傳喚不到庭如何處理?

強制措施 閱讀(1.04W)

一、兩次傳喚不到庭如何處理?

兩次傳喚不到庭如何處理?

1)、可以拘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釋義: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傳。 在程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2)、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釋義: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擴充套件資料: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傳喚的時間規定如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處理案件中傳喚嫌疑人可以由當地的公安局執行,通常情況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或者戶籍地進行傳喚,傳喚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