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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視居住啥意思?

強制措施 閱讀(2.54W)

一、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什麼意思

檢察院監視居住啥意思?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適用監視居住的物件和適用取保候審的物件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時候適用。由於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強於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和辦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適用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未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該條的規定表明,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

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場所,這種強制措施不僅是名義上的監視居住,其性質也依然是監視居住,並未完全剝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強制的程度畢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因此,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三、監視居住適用哪些人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就監視居住來看,法律中規定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這是比取保候審的期限要短的。而在監視居住的過程中,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有什麼特殊情況,如逃避偵查、毀滅證據等行為,按照規定是可以對其進行逮捕。另外,之後若需要用監視居住折抵刑期的話,則必須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才有可能對刑期進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