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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就屬於審查階段了嗎?

強制措施 閱讀(3.35W)

逮捕後就屬於審查階段了嗎?

一、逮捕後就屬於審查階段了嗎?

是需要審查的,但是不是立刻變為審查階段。

批捕前是刑事拘留,批捕後是逮捕,檢察院批捕後,案件還是在公安,屬偵查階段,等公安將案件送到檢察院就是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等檢察院再將案件移送法院就進入審理階段,公安的偵查期限不一定,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但檢察院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和延長期限15一天一次,法院的審理期限為1個半月,但檢察院和法院都有權延期審理一次。

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就會改變強制措施,一般為取保候審,也有監視居住的,案件偵查完畢仍然要移送檢察機關。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著不同的期限規定:

其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其三,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其四,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6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逮捕之後是進行案件的偵查,案件進入檢察院之後才是進行審查,所以逮捕之後不是馬上就是審查的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著不同的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