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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起訴期多久 | 有啥規定?

強姦辯護 閱讀(2.82W)

一、強姦罪起訴期多久,有啥規定?

強姦罪起訴期多久,有啥規定?

只要是在刑事追究時效內(一般為十年)都可以報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只是時間拖得越長,越不容易取證,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案審理階段,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

傳喚是案件在偵查階段所需採取的措施,不具備強制措施,傳喚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傳喚過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若其拒絕簽字,可以採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