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姦辯護>

涉嫌構成輪姦會判刑幾年

強姦辯護 閱讀(8.09K)

一、涉嫌構成輪姦會判刑幾年

涉嫌構成輪姦會判刑幾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如何處罰?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除了規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外,另外設定了本罪的加重構成,其中包括第3項“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立法者沒有規定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數罪併罰,而是將姦淫所拐賣的婦女作為本罪的一種加重情節。

對於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並姦淫的,這其中存在著兩個相對獨立的行為,由於該行為人對於拐賣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僅評價其姦淫行為,這需要具體分析:在犯罪物件為婦女的情況下,不但要看性行為在實質上是否違背婦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相當的方法,也就是僅限於以上的第1種情況,以上的第2種情況儘管在本質上也違背婦女的意志,但是由於其無法該當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在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而婦女為了逃脫主動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時,行為人無從承擔刑事責任;在犯罪物件是幼女的情況下,只要是與幼女發生了性行為,都屬於姦淫幼女,如果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否則按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論處。

結合《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量刑標準來看,輪姦行為屬於極其嚴重的情節之一,因而在對行為人作出處罰的時候,相對來說也是比較重的。此時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依法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另外,要是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姦的話,按照規定,這樣的情況下量刑起點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的,甚至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沒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