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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處理程式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11W)

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處理程式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是指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常見的手段有簡訊詐騙、電話詐騙等。一旦發現信用卡詐騙行為一定要立刻向公安部門舉報。那麼,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處理程式是什麼?主要有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等過程。

一、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處理程式是什麼

1、偵查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現如今信用卡在我國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持有信用卡。雖然信用開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便利,但是偶爾的信用卡風險事件還是很讓人擔心。一定要牢記勿輕信手機資訊、保護好刷卡密碼、設定支付限額等注意事項,防範信用卡詐騙。